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會議日期

議案內容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07-01審計委員會

民國1070307

1.討論民國106年度財務報告。

2.討論出具民國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民國107年度營運計畫案。

3.討論民國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4.討論民國10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討論擬核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案。

1.全體出席審計委員會成員同意通過。

2.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無。

107-03審計委員會

民國1070807

討論民國10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

107-04審計委員會

民國1071024

1.訂定108年度內部稽核計劃案。

2.委任本公司民國108年度財務報表簽證會計師,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貞及施威銘會計師。兩位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並出具獨立性聲明書。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本公司定期召開審計委員會並視需要邀請會計師、稽核主管及相關主管列席。

-內部稽核主管依據年度稽核計劃定期向審計委員會提報稽核彙總報告,審計委員會亦定期對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了解溝通並提出建議。

     -審計委員會每年定期與本公司之簽證會計師針對上半年度或年度財務報表核閱或查核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溝通事項進行交流,並就簽證會計師之選任及其提供之審計性及非審計性服務進行獨立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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