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本公司訂有員工退休辦法,並於民國88年04月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經臺北巿政府勞工局准予備查,於成立後開始以每月薪資總額2%~15%提撥退休金。民國94年07月起,依法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委請精算師對勞工退休準備金進行評估計算,並提出精算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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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 |
舊制 |
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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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源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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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撥 |
按員工每月薪資總額3%提撥,已本公司名義存入台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之專戶。 |
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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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金額 |
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新台幣3,2845,2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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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條提出申請。員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齡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4.工作年資加上年齡之總和滿六十者,由公司主動提出,得辦理提前退休。
5.曾任本公司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勞工,其曾任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年資加予其擔任勞工期間之年資,若符合本項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其屬於委任經理人或董事身分年資部分之退休金,應由本公司另行籌措;惟其前後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本款之效力得追朔至自公司設立日起之所有年資。
6.現任本公司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勞工,其曾任委任經理人或董事之年資加予其擔任勞工期間之年資,若符合本項第一點至第四點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其屬於委任經理人年資部分之退休金,應由本公司另行籌措;惟其前後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本款之效力得追朔至自公司設立日起之所有年資。
二、命令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3.勞工年滿六十五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給付標準
1.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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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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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措施 |
每季規劃舉辦餐會活動,增進員工之間的情誼與互動,營造和諧友善的工作氛圍。同時提供部門聚會津貼,鼓勵各部門加強團隊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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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設置婚喪喜慶津貼及慰問金,表達對員工個人生涯重要時刻的關懷與支持,體現人性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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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針對年度計劃積極討論並安排福利相關活動,確保福利措施符合員工需求並持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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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提供音樂劇票券,支持本地劇團的創作發展,並鼓勵員工親身參與藝文活動,豐富其文化生活,促進身心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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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落實勞工安全衛生事宜的基礎上,除依法提供勞健保外,公司額外提供團體保險,並每年安排全員健康檢查,守護職工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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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根據公司業績表現核發年終獎金、業績獎金與員工紅利,充分肯定員工的辛勤付出與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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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的家屬提供自費參加團體保險的選擇,進一步保障家庭安全與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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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優於法定要求的健康檢查服務,讓員工安心投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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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補助方案,為員工及其家庭創造更多旅遊機會,促進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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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與訓練制度 |
定期組織內、外部教育訓練課程,系統性提升員工的工作技能與專業職能,確保其在職場中保持競爭力與成長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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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多層次學習與發展機制,結合個人需求與公司發展目標,激勵員工主動學習,持續成長,為自身職涯發展奠定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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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教育訓練成效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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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訓練班次:共計84班,內容涵蓋專業技能、管理能力與職場倫理等多元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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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訓練人時:2,809人時,顯示公司持續投入大量資源提升員工專業素養與實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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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外訓練人時:319人時,安排員工參與外部專業課程或研討會,吸收新知,增強創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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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用:新台幣248,840元,展現公司對員工培訓與學習的高度重視。 |
最近 2 年申請育嬰留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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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男性/人數 |
女性/人數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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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實際申請育嬰留停之員工 |
0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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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實際育嬰留停復職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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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實際育嬰留停離職 |
0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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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實際申請育嬰留停之員工 |
0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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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實際育嬰留停復職 |
0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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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實際育嬰留停離職 |
0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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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育嬰留停復職後12個月仍在職 |
0 |
1 |
1 |


